行政监察工作规定
01-01 19:34:13浏览次数:761次栏目:规章制度
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暂无联系方式
行政监察工作规定,
www.qidian55.com
nbsp; 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监察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主管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可以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服从主管单位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受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上一级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不合适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做出复核决定。
第四十五条 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监察建议的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
www.qidian55.com
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提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裁决。
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不属于本公司监察范围内的应立即转到有关监察部门,属于公司监察范围内的并需要查处的事项,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真筛除。对经过查证无问题的被举报人,视情况向本人说明调查结果。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能排除的嫌疑举报,经领导批准,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采取派小组或发函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在掌握一定证据、查明被检举人有违纪问题时,应予立案。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与其谈话、交待政策、听取其陈述,提交书面材料。
第五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确实有违纪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本人拒不承认,而且证据不充分,运用正常手段难以取证的案例或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凡构成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之内结案。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以书面形式报总裁或副总裁审批,并通知有关部室、公司和有关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室、公司和有关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七日内应当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www.qidian55.com
;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七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公司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
一、纪检监察初核呈批表格式
二、监察通知书格式
三、监察建议书格式
四、监察决定书格式
上一页 [1] [2] [3]
,行政监察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