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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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20xx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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