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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再就关于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由市财政部门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经工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听取主任会议的意见。市审计部门应将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的审计计划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市审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市级决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最迟不超过预算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
市级决算的实际执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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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应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对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市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的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资料。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日前,主任会议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市财政、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对市级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市级预算、预算调整或预算变更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所作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决算草案报告没有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并按预算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的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如实编制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草案、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五)将预算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
(六)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七)对审计报告提出的突出问题不予纠正的;
(八)不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
(九)不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提出的询问或质询的;
(十)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依法予以纠正;建议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南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南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审查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预算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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