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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01-01 19:33:31浏览次数:157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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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保机构有权拒付。已经给付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社保机构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

  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成都市城镇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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