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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示范文本(1997年版)

07-27 13:17:04浏览次数:664栏目:其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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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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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

www.qidian55.com 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本文由网站www.qidian55.com收集整理]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本文由网站www.qidian55.com收集整理]。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条  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关法规: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

  (1)姓名:

  (2)

www.qidian55.com 职务:

  (3)联系地址:

  (4)联系电话:

  第九条  主要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业主的资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规提供的资料目录及份数;

  (2)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  天;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条  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服务人员:

  (1)名单表;

  (2)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11)  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

  (1)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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