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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探析

  • 名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探析
  • 类型:财务会计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07-17 17: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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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探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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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矛盾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在做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缴库、堵塞税收漏洞、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平负担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两者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和标准等方面的矛盾
(一)包装物押金处理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应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不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人销售额征税2181其他应付款科目和510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收到包装物押金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税法出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由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客户因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属企业的“或有事项”按税法规定即使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等那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呢?
税法的规定有其充分的理由与合理性为了保证税法的权威性在此只能调整会计的处理方法可将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到期没收押金再冲消“管理费用”;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应当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计税依据将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全部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若到期没收押金也不需进行账务调整核算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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