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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01-01 19:34:13浏览次数:904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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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xx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和播出管理,促进广告事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台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希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广告部
1、在主频道和图文频道投播的所有广告,要求先签订广告合同方可播出。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签订合同却急需播出的广告,广告部必须先交给总编室抄告单,并在广告播出后一周内补交合同。
如合同执行期间出现播出内容、播出时段变更的,要在广告调整播出后一周内补交相关补充协议。
2、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应一式四份,除广告部和客户各一份外,还应将其中两份送交总编室。
3、合同填写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准确,且要求填写客户姓名和联系电话。
4、每月应根据合同实际签定情况,如实登记《——月份电视广告收款\开票\合同情况表》,并在次月10号前该表送交财务审核。
5、广告经营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由台财务科开具的广告业务专用发票。
6、所播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台的相关规定。广告部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承揽的广告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针对医药、食品、化妆品类广告的许可证要仔细核对。
7、广告制作要确保内容准确,声画清晰,形式美观。图文频道小视窗节目由广告部自行组织,播出内容要经过总编室审查。广告部要尽量做到使节目丰富多样,小品、曲艺、杂技、动画片等节目可穿插播出,不能长期或连续播放外国动画片,对青少年学习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8、广告播出时段要确保足量。因故无法足量的,可用总编室交付的节目进行垫播。通告等含有配音内容的,不能作为底片来垫播,以防止截播现象出现。 9、对于挂角、游字、循环广告等播出内容,广告部应事先到总编室填写《字幕播出单》,由总编室交办机房播出。
10、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台的相关规定而被停播或处罚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财务科
1、财务科要仔细审核《——月份电视广告收款\开票\合同情况表》和合同签订金额是否一致,如有疑义可直接致电广告客户核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台领导报告。
2、根据合同收款时间和欠款情况,财务科要及时提醒广告部收款。
3、财务科每月要认真统计广告款实际到位情况,并及时向台领导报告。
三、总编室
1、总编室要对广告部所递交的两份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认真审核其一致性,确认后再递交其中一份给财务科存档。
2、广告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总编室审核广告播出事宜的依据。总编室要及时对照在播广告与所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是否一致,发现在播广告无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总编室要及时催交。如一个星期内还没有收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总编室应责令广告部停止播出该广告,拒绝执行的报告台领导。
3、总编室负责审查每个广告的播出情况,如有疑义可直接致电广告客户核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台领导。
4、对于低俗、虚假的广告,总编室要及时要求广告部予以纠正。对不能把握的广告内容,总编室要及时报告台领导。
5、根据节目播出需要,总编室有权对通告时段和垫片广告时段临时安排节目。如遇到影响广告时段且必须播出的特殊内容,总编室要及时通知广告部主任。
    以上管理办法与《xx市广播电视台20xx年度电视广告经营责任状》及《补充条款》互为补充,共同有效,希广告部、财务科、总编室三部门各尽其责,严格执行。如违反规定,由台问责考核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未尽事宜由台班子领导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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