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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办法》

01-01 19:34:13浏览次数:387栏目:规章制度
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暂无联系方式 《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 (差旅费和临时性借款):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程序为  a.一万元以内: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总经理批准。   b. 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董事长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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