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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01-01 19:34:13浏览次数:823栏目:规章制度
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暂无联系方式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 (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运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算系统,按每一名职工核算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通过网络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传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 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新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四章缴交比例、基数 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比例。集团公司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调整缴交比例;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职工个人收入低于1000

www.qidian55.com 元/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比例。对于不能同步调整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六条统一按照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但上下限执行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 元的,单位和个人都按5000 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677 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677 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每年7 月1 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单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 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月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一)连续两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1 年,最低缴存比例为5%。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缓缴申请: (一)连续4 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 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调整缴交比例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及时的将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照徐矿司[20xx]171 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提取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 第二十六条矿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退休(职)凭本人、退休(职)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2、调离徐矿集团或者出境定居的,凭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3、购买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鉴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通过转帐方式转移资金,但不得提取现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时间 1、职工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通过转帐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贷款帐户内清缴。 4、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自集资建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凭有效凭证一年内提取。 5、退休(职)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集团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

www.qidian55.com 序 1、职工个人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2、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填制统一格式的公积金支取凭证(一式二联),支取人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取。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附页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未付出数据报送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查; 3、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对于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凭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予以转账结 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 第二十九条其他: 1、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集团公司市区各单位职工公积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购买国债净值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每年购买国债金额不超过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购买国债按20xx 年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职工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全年预算,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集团公司市区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徐州市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有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证明; (五)同意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 (六)有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7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 万元; (二)购买经济实用住房、集资建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 万元; (三)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龄在15 年以下50 平方米以上的非顶层,最高贷款比例为评估价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 万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 万元; (五)购买公有住房房款在2 万元(包括2 万元)以下不予贷款。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 年,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工作年限确定。男性借款人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还款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 岁。借款人二次购买住房且按期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 行。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单位出据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权证及评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城镇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书;借款人按要求如实填表、盖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单位要如实提供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 (二)借款人持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查核定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后于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借款人可持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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