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工作责任,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工作职责如下:
组 长:xxx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
领导责任。
副组长:xxx 主管(负责那些工作)
xxx 主管(负责那些工作)
xxx 主管(负责那些工作)
xxx 主管(负责那些工作)
xxx 主管(负责那些工作)
成员: xxx 主管(负责那些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xxxxxxx)由xx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通知精神,按要求布置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宣传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治安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3. 督促各部门车间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按规定持证上岗。
4. 督促各部门车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
5. 督促和指导各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6. 依照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治安消防等相关制度,对违章违纪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7. 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员工的劳动保障工作,不断改善作业环境。
8. 会同协助工会对各部门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予以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爲加强公司生産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産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産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爲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産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産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産和文明生産。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産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産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産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産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産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産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産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産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産教育,制订安全生産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産安全。安全生産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産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産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産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産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産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産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産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産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産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産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産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産大检查。经常深入现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産、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産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産的三级教育(即生産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産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後,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産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産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産(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後,方可施工、投産。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産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爲生産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産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産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