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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十项制度,
4、评议格次。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格次分为:(1)优秀党员,(2)合格党员,(3)不合格党员。
5、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组织处理的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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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6)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连续通知三次不到场的,由党员大会投标表决,报再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做出处理决定。 处置方式是: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
6、民主评议党员材料的处理。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按文书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四、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1、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2、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均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更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各级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并在介绍信上编号并加盖公章,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4、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必须注明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县市内接转,有效期为5-10天;地区内接转,有效期为10-15天;省内接转,有效期为20-30天;省外接转,有效期为30-60天;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必须用大写注明党费的交止期限,转往农村的离退休干部还要注明其工资基数。
6、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转移预备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县级以上组织部门调阅党员档案后接转。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严肃处理。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期一个月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超期三个月的,应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管辖的党组织内进行通报,属预备党员的要延长半年预备期;超期六个月的,按照党章规定由县(市)委、市直工委、市属企事业党委组织部门作自行脱党处理,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7、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丢失,如果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党员应立即向党组织报告,经组织查明确因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同时应向转往单位的党组织通报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予以适当的党纪处分。
8、复转军人党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等亲属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转移到县(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军转办、教育局党组织,并参加组织活动,交纳党费。待工作分配后,再转往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9、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在本地区范围内,各县(市)委、市直工委、市属企事业党委组织部可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市属企事业党委、市直工委转往外区的党员组织关系,须经由市委组织部接转。
10、党员因公出国超过半年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往所在国大使馆党组织。党员因私出国超过半年的,由各县(市)委、市直工委和市属企事业党委组织部保留其组织关系,按期归国者,经政审合格后,可恢复其党籍;逾期归国或政审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党员活动制度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要坚持经常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以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既要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经常性的活动,还要结合实际组织党员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的主题实践活动,寓党员的教育、管理于活动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才能使每个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基层党组织都要建立党员活动阵地,为党员活动提供物质载体。基层党委要建立党校,党支部要建立党员活动室,并配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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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活动设施,如牌子、旗子、桌椅、资料、版面等,有条件的还应配备电教设施。没有建立党员活动阵地的,党组织不能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模范党员。
2、要坚持开展党日活动。要以支部为单位,坚持每月组织党员开展一次党日活动。基层党委应规定统一的党日活动时间,一般情况下,农村不得少于6个小时,机关、企业不得少于4个小时。党日活动的主要内容,除了必要的“一课三会”(党课、党小组会、支委会、党员大会)外,还应组织党员为群众或集体办一些好事、实事,同时要集中一至两个小时,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章。 各支部要将每月的党日活动情况按隶属关系填卡(活动卡由各县(市)、市直工委、地属企事业党委统一印制)上报党委。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支部党日活动的检查指导。 半年党日活动不足6次的,要限期补课;一年不足10次的,不能评为先进党支部或优秀党员;对于连续6个月不开展(或无故不参加)党日活动的支部(或党员),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严肃处理。
3、要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各级党组织在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中,要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中心工作的党内活动。活动要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党员主题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全省开展的党员联户扶贫帮困活动,市委为引深“双学”而在全区党员中开展的“讲学习、树正气、比贡献”活动进行。党员联户扶贫帮困活动要在建立规范档案、扩大帮扶效果上做好文章。“讲、树、比”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重点在“比贡献”上下功夫。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要注意发现掌握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来推进活动深入开展。 六、党员集中轮训制度 各基层党委每年都要集中一段时间,分期分批对党员进行一次普遍轮训。集中轮训,有助于党员全面、系统地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是党员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1、轮训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章。农村党员要结合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实用致富技术,企业党员要结合专业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机关事业单位党员要结合业务知识、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教育来进行培训。
2、党员集中轮训一般在各级党校进行。科级党员和农村两委主干,在各县(市)委(市属企事业党委、市直工委)党校培训;科级以下党员在基层党校培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省、地党校培训。
3、集中轮训的时间,一般可结合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来进行。农村可利用冬春农闲季节进行,企业可在设备检修期间进行。
4、轮训方法,要坚持领导讲课、专家辅导与党员讨论相结合。有条件的,还要组织党员外出参观学习。
5、轮训要求,农村两委主干轮训面要达到100%,农村和企业党员轮训面要达到90%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党员轮训面要达到95%以上。
6、各县(市)委要加强对党员集中轮训工作的领导,每次集中轮训结束后,要向市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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