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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工作手册--办事程序(办法)

01-01 19:33:31浏览次数:527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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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政策规定不应享受的除外)。

  (二)办理程序

  1、户主申请

  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同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由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6)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7)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收入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2、入户调查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及社区民委会社会保障员应佩证深入申请享受保障的家庭,认真开展家庭收入的全面调查和核实。申请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调查表上签名。

  3、民主评议

  由社区居委会建立的有居委会干部、辖区内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社区民警、辖区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参加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在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评议,提高低保审核的透明度,防止低保审核中优亲厚友等个人行为,使社区居委会低保审核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张榜公布

  将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形成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初步名单、家庭人员、家庭收入、人均月收入、人月均救助金额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对象,应再次调查核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

  5、审查复核

  社区居委会、街镇社保机构将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

  6、上报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保障对象,履行批准权,并填发批准通知书和保障金领取证。

  7、再次张榜公布

  将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批准的低保对象、享受金额,再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暂停发放低保金。

  8、保障金的发放

  每月由街道、乡镇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在保障金领取证上填写有关内容,完备发放手续和资料。也可以委托银行、邮政分支机构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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