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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工作手册--办事程序(办法)

01-01 19:33:31浏览次数:527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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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业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辖区城镇常住户口人员。

  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被用人单位辞退、解聘或从用人单位辞职的;

  4、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的;

  7、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

  8、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9、其他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先依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已退休并享受相关待遇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学历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未就业的证明等资料和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到本人户口所属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即日内发放《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企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均可申请办理《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二)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再就业的有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即日内由经办机构发放《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办理程序

  1、单位依法对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人员本人挡案材料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该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具《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应于单位开具《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区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职业介绍(求职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1、本街道(镇)城镇失业人员;

  2、本街道(镇)企业下岗职工;

  3、本街道(镇)应届大学、中专、技校、职校等毕业生;

  4、其他求职人员。

  (二)办理程序

  1、求职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下岗证、学历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近期一寸登记照片二张,经服务台工作人员作职业指导后填写《求职登记表》,由工作人员录入电脑;

  2、求职人员根据提供的信息,选择符合本人条件及意向的单位;

  3、工作人员根据求职者意向,给予求职指导,然后进行人职匹配,开具《推荐介绍信》,参加面试。

  五、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办理程序

  (一)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本和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

  4、招聘简章;

  5、外地企业来渝招聘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跨地区招聘的批准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如实填写《企业招聘人员登记表》申报。

  2、经登记的招聘单位可在现场咨询、查阅有关信息,接受职

www.qidian55.com 业介绍服务。需现场招聘的单位,应提前申请,服从统一安排按时到场招聘。

  3、用人单位必须自招收的职工报到后10日内将《企业招收职工登记表》和《招收职工花名册》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4、用人单位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30日内与劳动者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职业培训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1、城镇失业人员;

  2、企业下岗职工;

  3、农村劳动力;

  4、其他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参培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或下岗证等有效证件,在培训窗口办理培训登记手续;

  2、参培人员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培训项目,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报名。

  3、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对《登记表》分类整理后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七、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在100人以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大学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进行失业登记的;复员转业干部及城市退伍兵未安排工作的。

  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由合伙经营的实体或小企业申请。

  (二)办理程序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和有效证件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推荐,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或实体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再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达承贷金融机构,符合条件、承贷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接收程序

  (一)接收档案

  移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完善档案,确保所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核对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按档案移交登记卡逐一核对退休人员档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将档案入库管理。

  (二)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清单》;按照《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函》办理接收手续;根据移交的基本信息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信息卡或信息库。

  (三)发放社区联系卡

  1、由社区居委会向退休人员发放社区联系卡,便于社区及时为退休人员提供各项服务。

  2、各社区居委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清单逐一上门核对,发现错误信息及时报告。

  九、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家属应在退休人员死亡后3日内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死亡时间。

  (二)社区居委会得知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后,及时向负责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报告死亡人员原单位名称、姓名、死亡时间。同时,告知家属持《死亡证明》、《火化证》及时到负责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关手续。

  (三)死亡退休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火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本人有效证件向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计算并支付各项待遇。

  十、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核查办法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1、检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

  2、检查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中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址,居住地邮编、联系电话、健康状况是否准确。

  3、对高龄(80岁以上)、重病(指癌症、瘫痪或重病卧床不起三个月以上)以及家庭人均生活水平末达到低保的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三)在核查前,要提前一周以上通知核查对象,告知核查时间、地点和需携带资料。

  企业退休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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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高龄、重病人员不能到达指定地点核查的,进行上门访问核查。

  (五)按要求填报有关核查资料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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