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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相关制度

07-23 16:32:09浏览次数:618栏目: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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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相关制度

一、外出请示、报告

(一)村委会、镇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前向挂片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二)副科以上领导外出,应事前按干管权限向主要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方可出发。出发前,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应告知党政办,外出返回后,应向主要领导报告。

(三)机关干部外出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到党政办登记。

二、工作请示、报告

(一)村委会、镇直单位、机关各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本部门、本单位解决和决定,超出职权范围或需向镇党委、政府报告的事项,必须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必须逐级请示、汇报。村委会、镇直单位、机关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部门正、副职负责人请示、汇报;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或挂片领导请示、汇报;副职向正职请示、汇报。正常情况下,避免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若必须越级请示、报告时,应将请示、报告同时抄送或汇报被越过的部门和领导。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1.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的;

(2)时间紧急又无法联系上分管领导的;

(3)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要求向其请示、汇报的。

2.下列重大事项须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1)全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2)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措施;

(3)重大建设项目;

(4)需要镇党委、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5)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以下事项须按干管权限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1)重要事项的决定、重要会议及活动;

(2)党政班子成员离镇外出学习、开会、考察、下村委会3天以上;

(3)镇内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重大灾(险)情及重要的社情、敌情;

(4)来我镇调研、检查指导、参观考察的上级领导及其他乡(镇)的领导;

(四)遇重大社会经济问题或其它需要保密的政治敏感性事件,向县级以上机关或领导请示、汇报时,要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并严格遵循逐级请示、汇报的原则。

(五)副科以上领导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每月月底,向主要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六)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办理情况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七)各村委会、镇直单位部门需以党委、政府的名义上报请示、报告材料的,须报党政办按程序办理。

(八)村委会、镇直单位、镇机关各办公室、副科级领导对上级交办的工作,办理情况须及时反馈、报告。

(九)干部和工作人员均要遵守请示、汇报的有关规定。如因请示、汇报不当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十)各领导对下级的请示、汇报,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马上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解决;对不能马上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答复;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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