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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系统学习法(二)

01-01 19:54:44浏览次数:302栏目:辩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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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是如何判定场上的胜负的呢?


在辩论赛中,裁判都采用中立的态度来看待辩题.裁判的理念一般是看哪一支队伍能够说服中立者,采取该方的政策,就能在评分单上获得高分.策略说服力的要素包括:资料准备的充分性、论点的周延程度、反应的正确与迅速、表达清晰度,以及态度的诚恳性.但是对于欠缺理论与证据,或未能诚恳应对的辩手,绝不会仅因她(他)的口齿清晰,妙语如珠而给予高分.


接下来我引用网络中的一些裁判的判定原则供大家学习认识:
--(一)--
正方应说服裁判,证明辩题所采的政策应该采行.
正方应证明以下三要件均成立,若有任何一点被反方驳倒,则判反方获胜.
一、现状下有某些重大问题无法解决,或某些价值无法实现.因此有改变的需要.
二、正方所提出的制度,具有可行性,而且确实能够解决前述问题、满足需要.
三、该政策达成的利益须高于弊病.此成本比较可能包含经济、文化、政治等价值.


举证责任与判断方式
凡下断言者,均应负举证责任.但与一般经验法则显然相符之论述,无须证明.
双方论点产生交锋,则以何者在经验法则、逻辑、价值上能够说服合理中立第三者为判断胜负之基准.裁判个人的专业知识与特殊偏好,于判决时应予排除.


--(二)--


一、本人采取「裁判相对中性主义」之立场,举凡个人知识、相关之学理依据以及过往之经验,均不足造成个人心证过程之拘束.为还原比赛之真实客观精神,价值中立(free value)乃裁判坚守之原则.
二、举凡挑战规则与论点之推定,而欲取得利益者,应负举证责任.就正方而言,因挑战奥瑞冈辩论规则之「现状并无弊害且良善」之基本推定,故应于一辩初步成立方案中完成持方举证责任.就论点而言,裁判乃坚守中立之原则,任何持方挑战设定之中性原则,应负举证责任,若双方皆采举证抗衡模式,本人按case by case,由论证过程的结构完整与否(口语传播、逻辑推论、与事实资料归纳等)做为利益判定之归属.
三、任何持方若对程序权益有所质疑时(如合题性、立场跳动、隐藏制度等)应最迟于情况发生时之下位发言者,提出实时之更正与抗议.对于重大违规事项裁判心证可直接介入,不受中立中性之限制.
四、其它相关细节规则,本人尊重一般正式比赛之惯例与领队会议规范事项.

--(三)--


一、裁判由主办单位所邀请,因此裁判应向主办单位负责,而非直接向参赛队伍负责;除非相关技术事项,选手任何不礼貌的诘问或无理的批评,裁判不具响应之义务.
二、任何辩论技巧的展现必须以充分的学理依据或完整的逻辑推论为基础,「华而不实」的论说技巧并不能在本人的评分单上有所收获;优秀的辩士必须闪现优雅的气度与诚恳的讨论态度.
三、正方一辩申论的完整要求必须说明:为何改变现状?用什么方式改变现状?与改变现状后会有何好处?如此才算完成初步成立方案(若正方要求,反方即使采「维持现状」或「为反对而反对」之策略,反方亦需负起响应之义务).但若未完成,并不算违规,需视双方对这些部分的攻击再作考量;反方需负起交锋责任,对于双方未做质疑之点,原则上视作共识.
四、裁判不介入价值的取舍,若双方在不同需要性下进行论辩,胜负需视双方对己方价值所带来利益之陈述;论点胜负取决绝非「拳击理论」之点数比较,而需视论点攻防在整体架构上之位阶.
五、反方具有一定之推定利益,因此正方若无法在变动现状后找出利益点,则反方一定具有不负担变动成本之优势.任何攻防都具有出现时间性与攻击连续性之实质差异,太晚提出或零散之攻防虽能成立,但效果有限.
六、在合题性的要求上,正方必须合乎下列两项中任一之要求:专家学者之界定、社会通识之讨论;而反方具有对合题性质疑之权限,但亦必须提出合理之论证.
七、「白纸典范」并非要求裁判做一个白痴或录音机,裁判必须尽专业且认真评比之责任,而选手亦需负起叙述清晰、论说有据且攻防有条有理之义务.对本人之判决如有任何此方面之争议,依照第一条原则处理.


--(四)--
裁判注意下列事项:
一、裁判不得于辩士申论时摇头、叹息、闭眼睡觉或中途离席.
二、裁判于比赛进行中不得相互交谈.
三、裁判于结论前可起身如厕,但仍禁止就比赛交换意见.
四、裁判不应以本身专业介入比赛,而应持白纸典范及相对性典范.
五、每场比赛开始前,道具毋须经裁判审核.
六、裁判应负讲评义务,说明判决理由.
七、书面抗议原则上由该场裁判合议,意见无法一致时,交由大会裁判长裁定之.
八、裁判于比赛结束后应交出评分单及论点单,并各签名负责.
九、裁判应说明辩论规则之运用、证据之取舍于判决之影响.
十、讲评顺序由当场最资深者决定之.


--(五)--
好裁判的条件
一、技术指针--最佳辩士未必是好裁判
于讲评时适当公布个人的判准,并尽量建立其判准的惯性维持比赛的原创性与完整性,不轻易介入个人心证、认知、经验与价值对辩论规则与一般性论点具一定程度了解,对正反双方的持方责任应能判断(如正方初步成立方案、举证责任的归属、合题性的处理)对场上论点交锋做出利益归属程序,并说明心证过程,避免决胜点式的讲评在完成心证过程与论点交代后,再给予辩士介入式的论点建议或技术指导.
二、功能性指针--而好裁判是维持辩论公正与质感的常数
让比赛回归比赛,理念与个人恩怨就暂放一边吧.
多评比赛以增添实务的操作性.
多与选手讨论以调和裁判要求和比赛准备之间的落差.
要有勇气于赛后与学弟妹沟通讨论判准,且要不吝给予学弟妹技术的指导


--(六)--


谈完了裁判再来说说辩手应该具有的条件是什么:


优秀辨士的条件
一、能力实力指针
具有犀利的口语传播过程、对文字的修辞与语言的使用驾轻就熟逻辑观念清晰,对论点与数据的分析具解析与解构性的能力扮演好每一个辩次的辩士功能,且明白如何实时处理场上状况与论点,对时事充满敏感度,对知识永远抱取求知的欲望,愿意去阅读、思考资料.
二、观念与态度指针
相对尊重辩论活动的本质与体制
相对尊重队友与对手,将队友视为比赛的一份子,将对手视为可敬的对手
相对尊重辩论题目讨论的意含与精神
相对尊重裁判的讲评、判准与心证过程


优秀辩士的基本条件
具先天的表演张力,会说好笑的笑话,且喜欢这样的自我成就与满足
具有陈述故事与交代复杂事物的能力
具有一定的文章写作能力
没事爱分析,没事老发问想让老师出糗,对事物总带了点批判性
平常有阅报看新闻与逛书店买书的习惯
喜欢看辩论比赛,喜欢和同学讨论论点,喜欢询问学长们问题
喜欢参与社团活动,喜欢辩论活动,喜欢经营人事与社团


相关的思考题目:


1、、如果我根本不具备所谓的生物本能,我还能参与辩论活动吗?
2、学长前述言知之「好辩士的条件中」所谓种种的「相对」是何意义?
3、比赛公平究竟建立在怎样的基础?辩论是主观的比赛吗?难道没有客观成分?
4、为何一个裁判要建立自己的判准?「判准惯性」的重要性又在哪里?
5、经验法则的界线究竟在哪里?裁判在中立与介入间又该如何取得共识与平衡?
6、为何比赛之后,我们最好要求教于裁判?难道只为了表示尊重与敬畏?
7、裁判的要求与选手的表现为何会产生预期上的落差?
8、为何滥用奇袭会导致学长所言之万劫不复总总不堪的后果?
9、如何增加抽象价值的思考空间?
10、如何增加自我冥想的功力与对奥瑞冈制度的驾驭?
11、辩论辩题与资料的关系为何?资料不是万能,没有资料万万不能?
12、比赛与辩论之间的关系为何?怎样的比赛是好比赛?超乎胜败的比赛又为何?
13、所谓剑宗与气宗的辩论概念为何?有「万佛朝宗」这码事吗?


延伸阅读


有关辩论教学
《批判、思考、辩》《奥瑞冈式辩论》《演讲学入门》《舌战》游梓翔 《纵横辩论》诸承明


关于逻辑
《逻辑概论》张身华
《理则学》钱志纯
《黑格尔的小逻辑》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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