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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

  • 名称: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
  • 类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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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07-22 1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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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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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
4.1驾驶员安全操作职责
4.1.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4.1.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4.1.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1.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车站的安全门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4.1.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4.1.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按调度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安全、优质、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4.1.7行车前检查行包、货物是否装捆牢固载客量、载质量及货物长、宽、高是否符合规定;注意装载物品安全严禁超载及客货混装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4.1.8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站内起步须服从站务人员旗笛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客
4.1.9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全力相助为保护企业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4.1.10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车属单位(车主)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车辆日常维护操作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车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个阶段操作并特别注意轮胎的使用
4.2.1出车前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料、冷却液、制动液及液压油等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进行检查补给保证行车前车辆油液充足、清洁和性能良好保证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部位和装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查、校紧确保连接装置坚固可靠
4.2.2行车中在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辆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别除;天气尖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度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察看仪表灯光工作是否正常;带挂车的要检查挂车连接装置;检查货物的捆扎牢固情况
4.2.3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对车辆进行检查记录车辆行驶的情况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障状况为车辆维修提供资料
4.2.4轮胎使用必须保证无任何可能导致对人或路面造成损害的缺陷严禁使用轮胎与它的使用不相配、使用的轮胎气压不足、轮胎出现由于破裂或局部破裂而引起的结块与撕裂或凸出、轮胎的帘布层或帘布线的任何部分裸舜、轮胎的帘布层中有开裂或有大于25mm或大于轮胎剖面宽度10%的开口以及轮胎胎面花纹深度低于1mm等情形
4.3车辆运输安全操作
4.3.1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下常行驶
4.3.2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4.3.2.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4.3.2.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3.3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时的操作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
4.3.3.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4.3.3.2掉头、转弯、下坡时;
4.3.3.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3.3.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3.4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4.3.4.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4.3.4.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4.3.4.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4.3.4.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4.3.5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3.5.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3.5.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4.3.5.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3.5.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4.3.5.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4.3.6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4.3.6.1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4.3.6.2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4.3.7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4.3.8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4.3.8.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4.3.8.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4.3.8.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3.8.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4.3.8.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4.3.8.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4.3.8.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4.3.9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3.3.8第(2)、(3)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3.9.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4.3.9.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3.9.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3.9.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4.3.10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4.3.10.1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4.3.10.2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4.3.10.3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4.4车辆装载及牵引时的操作
4.4.1车辆载物的规定
车辆载物不得超过行驶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4.1.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以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4.4.1.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4.4.1.3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4.4.2车辆载人的规定
车辆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4.2.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4.4.2.2载货汽车车厢内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档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4.4.3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规定
机动车牵引挂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车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就当符合国家标准;
4.4.3.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总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4.4.3.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4.4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4.4.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4.4.4.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4.4.4.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4.4.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4.4.4.5牵引车和被子牵引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4.4.4.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4.4.4.7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
4.5车辆行驶及停车的操作
4.5.1车辆行驶的安家落户全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4.5.1.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4.5.1.2在车辆驾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4.5.1.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5.1.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溜行;
4.5.1.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4.5.1.6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4.5.2车辆停车的规定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4.5.2.1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5.2.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5.2.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5.2.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5.2.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4.5.2.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4.5.3车辆行驶的其它规定
4.5.3.1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当察明水情确定安全后低速通过
4.5.3.2车辆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道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4.5.3.3车辆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4.5.3.4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车辆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4.6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4.6.1车辆使用转向灯的安全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4.6.1.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4.6.1.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4.6.2车辆在其它情况下使用灯光的安全规定
4.6.2.1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4.6.2.2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4.6.2.3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6.2.4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主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4.6.2.5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入高速估路时应当列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4.7高速公路行驶时的操作
4.7.1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4.7.1.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00公里
4.7.1.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4.7.1.3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100公里以内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4.7.2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行驶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7.2.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4.7.2.2能见度小于10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4.7.2.3能见度小于5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以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4.7.3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它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4.7.3.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与隔离带掉头或者车道内停车;
4.7.3.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4.7.3.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霁在路肩上行驶;
4.7.3.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4.7.3.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4.7.3.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4.7.3.7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4.8车辆在特殊条件下的操作
4.8.1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4.8.1.1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降低行车速度;
4.8.1.2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会车和停车;
4.8.1.3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8.1.4通过有冰雹、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
4.8.2通过隧道、涵洞时的操作
4.8.2.1通过隧道、涵洞前应观察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重点注意检查装载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8.2.2进入隧道、涵洞时不要加速行驶;
4.8.2.3通过双车道隧道时应靠右行驶注意用灯光与来车交会稳速通过切忌抢行;
4.8.2.4在隧道、涵洞内不得随意停车
4.8.3山区行驶时的操作
4.8.3.1出车前和途中停车休息时应认真检查车辆转向、制动、车轮和传动部分以及装载物品的重心位置与捆绑情况;
4.8.3.2根据需要随意备带易损零件、防雨、保湿和严严寒起动所需的预热设备以及充足的燃料和冷却液等以供途中使用;
4.8.3.3要随时注意制动器的工作状况气压制动系的车辆要经常观察气压表读数;液压制动系的车辆要防止“气阻”压踏板“软弱”时则须停车检查;
4.8.3.4下车时严禁发动机熄火或空档滑行;
4.8.3.5坡道上严禁停车因故必须停车时拉紧驻车制动器并将发动机熄火;上坡停车挂低速档下坡停车挂倒档需长期停车的需用三角木垫住车轮
4.8.4冰路行驶时的操作
4.8.4.1在一般结冰道路上行驶需装上防滑链平稳操作.会车时要选择安全地段提前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会车不要太靠近;不可猛抬或急踩踏板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减速;
4.8.4.2在结冰的山路上行驶要装防滑链根据冰层厚度、坡度大小和坡路长短决定是否可以通行;上坡避免减档下坡时尽可能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下坡陡需用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时应采取用间隙制动
4.8.5雪路行驶的操作
4.8.5.1道路两旁的树木、电杆等参照物判断行驶路线稳握转向盘尽量选拔路中央或积雪较浅的地方慢行如行车时间较长要佩带有色眼镜以防雪光伤眼;
4.8.5.2在弯路、坡道等危险地段行驶时应侧重注意选择行驶路线必要时可以停车勘察路况如道路上已有车辙应循车辙行驶;行驶中不可急转急回转向盘以防偏出车辙而打滑或下陷;
4.8.5.3在雪坡道行驶时应提前换入低速档上坡中避免换档;加速时不可过急否则会导致车辆后溜如车辆已后溜应先使车辆后倒然后停车再重新起步起步时应缓慢均匀踏下加速踏板不可过急或断续加速;
4.8.5.4行驶中应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必须使用行车制动器时应在不踏离合器踏板的情况下间断轻踏制动踏板;
4.8.5.5在雪路上遇对方来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会车必时可在较宽的地段停车让行然后再行驶;
4.8.5.6严寒天气需长时间停放车辆应选择无冰雪的路面停车无上述条件时可清除车轮下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在一起如车胎冰结则须挖开轮胎周围冻结的冰雪和冰土再行驶切勿强行起步以免损伤轮胎和传动机件
4.8.6炎热天气行驶时的操作
4.8.6.1行驶中要注意防止发动机过热随时注意水温表的读数如温度过高要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或掀起发动机盖罩通风散热;
4.8.6.2发动机过热并缺水时应在发动机急速状态下加水或一面打开散热器和发动机放水开关一面向散热器徐徐加入冷却水换去热水降温在开启散热器盖添加冷却水时要防止烫伤不得在发动机高温下熄火加注冷却水;
4.8.6.3燃料供给系发生气阻时应停车降温;
4.8.6.4发现胎温、胎气压过高时应选择阴凉处停息让其自然恢复正常不可采取放气或泼冷水的方法降温、降压;
4.8.6.5要主意监视制动效能谨防制动轮缸皮碗(液压制动)膨胀变形和制动液汽化造成制动失灵的故障长下坡要主意途中停车以自然降低制动器温度保证制动效能良好制动鼓温度过高时切不可用冷水浇泼以防制动鼓裂损山区行车最好安装制动鼓滴水装置以改善其散热条件;
4.8.6.6蓄电池电解液由于炎热容易损耗应定期检查不足时加注蒸馏水
4.9车辆行驶紧急情况时的操作
4.9.1车辆抛锚时的操作
4.9.1.1如果遇上车辆抛锚首先要保持镇定不可惊慌;
4.9.1.2尽可能将抛锚车辆移至道路或远离道路的右边允许停车的合适位置如高速公路上尽量设法将车辆离开高速公路;
4.9.1.3离车后至少100米的地方摆放三角危险警告牌如在高速公路距离则至少应是500米若没有三角危险警告牌可打开车子的后厢及发动机盖代替并亮起危险报警闪光灯;
4.9.1.4在夜间抛锚必须将危险报警闪光灯放在车顶上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意;
4.9.1.5为安全起见不可让乘客留在车内或在车辆四周若需留下帮忙应站在距离来往车辆较远的一边千万不要在道路上行走;
4.9.1.6如须隧道中抛锚千万别置之不理应该立即寻求支援;
4.9.1.7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将车辆停留在危险或阻塞交通的位置上
4.9.2车辆爆胎时的操作
4.9.2.1当轮胎发生爆胎时不要慌忙应沉着冷静以防慌忙中向相反的方向急转转向盘或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辆成蛇形前进或者侧滑否则就难免造成翻车或撞车的事故而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4.9.2.2当已经察觉爆胎时双手感觉到住的方向盘迅速向爆胎的一侧急转此时应尽力抵住转向盘的自行转达动极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如果已经产生转向不要硬性将转向盘转过来
4.9.2.3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踩制动踏板绝不可能过于紧张而采取紧急制动应使车辆缓慢减速待车速降到适当的时候来稳地将车辆停住
4.9.2.4如果可能的话将车辆逐渐停靠到路的右边更妥
4.9.3车辆行车制动失灵时的操作
4.9.3.1在低速行驶的情况下反复踏制动器的踏板制动力可能会恢复.慢慢拉紧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同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鸣笛警示其他过往车辆然后把车开到路旁关闭发动机送修理厂检修
4.9.3.2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迅速换至档位同时寻找安全的行驶路线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必要时利用路边的树木、栏杆等牢固的障碍物擦挂车体使车辆减速并迅速告知车内人员向车厢内部挤靠
4.9.4更换轮胎时的操作
4.9.4.1将车辆移至路边的安全地点;
4.9.4.2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
4.9.4.3变速杆移至停泊挡的位置并拉紧驻车制动器距车后至少100米的地方摆放危险警示标志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距离则至少应150米
4.1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4.10.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4.10.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4.10.2.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4.10.2.2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4.10.2.3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10.2.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车辆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称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4.10.2.5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附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遮档、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4.10.2.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0.2.7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10.2.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4.10.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有(2)、(4)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1)、(3)、(5)至(8)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0)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2)对六个月以上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证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14)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又无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入:
①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③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④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附车指导并独立驾驶的
4.10.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规定
4.10.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4.10.3.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4.10.3.3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10.3.4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4.11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11.1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分类及认定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4.11.1.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千元以下的事故;
4.11.1.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千元至3万元以下的事故;
4.11.1.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万元至6万元以下的事故;
4.11.1.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万元以上的事故
4.11.2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类别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火灾等
4.11.3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责任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4.12道路运输事故处理
当发生道路运输事故而自身受伤不严重时驾驶员此时应该保持清醒做好现场处理以及事后索赔等项工作以防车辆进一步受损和人员伤害
4.12.1现场处理
4.12.1.1迅速报警或通知有关部门当事故发生后要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不要隐瞒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还应及时向交通部门报告;如有人员伤亡要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向医疗机构求助;在通知有关部门时尽量弄清自己所在地以便说清事故的准确位置;向保险公司报告;尽快向车主汇报事故发生的全部细节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4.12.1.2保护好事故现场当事故发生后在迅速报警或通知有关部门时应保护好现场并阻止在同一地点发生另外事故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放置闪光三角牌向其他车辆示警一定要保证能够被其他驾驶员看见以避免事故
4.12.1.3积极救护伤员尽可能做好伤员救护工作扎住伤口防治大出血给伤员取暖除非有起火的危险或确有车辆需要通过否则不要轻易移动重伤员
4.12.2事故处理程序与索赔
4.12.2.1事故处理程序
(1)简易程序处理在交通事故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2)一般程序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或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一般程序处理
4.12.2.2事故处理索赔
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原因、事故损失及施救情况保险公司将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根据对事故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当事人在进行理赔时需要准备相应的单证包括: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事故损失照片、肇事人驾驶证有效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简易调解书、事故赔偿终结书、修理费原始发票、财物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原始发票、残件回收单等索赔单证必须在车辆修复或事故结案三个月内交予保险公司否则不予赔偿
…………
,大小:1.8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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