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为了推动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宣传诚信食品药品品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20xx年6月20日、2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首届中国诚信食品药品品牌论坛”,旨在通过政府、协会、企业、媒体、专家的共同努力,从政策导向、理论指引、企业示范、媒体监督等方面推动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
以下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的法律研究事务部主任、研究员刘宁的讲话:
各位代表,各位专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今天的品牌论坛并在此发言。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今天从法律的角度,就反商业贿赂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在我国,商业贿赂在相关部门和领域当中不断漫延。据相关部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了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商业贿赂案件一共是15000余起,案值高达57.5亿元,其中仅20xx年就查处了2400多起商业贿赂案件,案值有9亿多元,罚没款1.9亿,在药品行业有案可查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被侵吞的国家资产就7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当前全国检查机关受理和自行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9千余件,正在立案侦察的4367件,正在起诉的公诉案件是674件,200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2529起,公司企业人员行为案件564起,各地区各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非常重视,形成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
应该看到所查处的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商业贿赂侵入到各个行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成为20xx年我国司法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中之重。
在这里讲四个问题。一反商业贿赂对建立食品医药企业的信誉制度有重要作用。
首先反商业贿赂可以直接遏制不正当竞争,企业诚信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人们在讨论企业核心竞争力时,往往偏重于从产品服务质量,从技术层面考虑,而忽视了企业的诚信,忽视了企业的品牌,企业形象。
大量事实表明,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诚信包括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地位与一流的技术,一流产品同样重要。他们都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现在不少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企业诚信缺失的内在动因,反商业贿赂就是把矛头直接指向利用提供财务和其他不正当交易不正当行为,使企业赢利行为更加合法、理性、有序,最终维护广大公司企业的现实利益和长远的未来发展。
其次反商业贿赂能促使食品药品企业把注意力更加集中在提高产品质量上,提高产品质量是食品、药品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近年来食品药品医药质量不过关,搀杂虚假现象屡禁不绝,反商业贿赂促进在商业赛场上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谁能最终胜出,靠的是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和质量。企业通过反商业贿赂将节省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转向生产技术研发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这恰恰是企业诚信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另外反商业贿赂可以使代表食品医药企业诚信程度公开地信息更加具有公信力。企业诚信与否,除了由社会公众通过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来了解之外,大多以来政府行政部门的共示,在医药监管领域,药品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向企业发布诚信信息。
同时防止企业以不正常手段,减轻或者逃避处罚获得不正当的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防止杜绝针对行政机关的各种商业贿赂,都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加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地做出各种决定。最终能够反映医药企业诚信各项信息和具体指标更加具有公信力,并为同业和全社会认同。
第二,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现状有三部法律,一个公约,一个规章和若干个司法解释。
我国从199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与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象单位,对方单位和个人在帐外以受贿罪论定。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监督监察部门处理1万以上20万以下的处罚。
第二是现行宪法,规定了更为具体的罪名,第163条规定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3、164条涉及的罪名由公安机关来管。第385条是受贿罪,387是单位受贿罪,389条是行贿罪,391条对单位行贿罪,392条是介绍贿赂罪,393条单位贿赂罪。
刑法规定比较全面地覆盖了商业贿赂中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对商业贿赂有力震慑。
第三部法律是2000年7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表示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示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帐簿,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20xx年年底包括我国在内的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对惩治商业贿赂立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16条第一款商业贿赂中行贿罪的规定,对行贿罪的主体没有做任何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或者实体都可以构成公约规定的行贿罪。
在司法解释方面,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贿案件的立案数额是人民币一万元,行贿数额不足一万元具有下列原因的,同样可以进行侦查。一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第三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行贿的,第四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此外这个规定还就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