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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07-26 19:17:12浏览次数:800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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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省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国家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省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省委和全省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政协*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召开的议程、日程和列席范围,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省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省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省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各市、县政协工作。
    (十一)协调省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省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它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

www.qidian55.com 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成员签发。对会议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根据会议要求,可以《送阅件》、《情况反映》等形式,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省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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