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人民的利益。最后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这个案例说明了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只应享受合法权利,而不能在合法权利之上谋求非法利益,否则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板书
) 教材第121页第2个自然段(楷体字)讲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细节略
) 在这个案便中张某自娘家到夫家后,由于其公婆和丈夫支世,应得到她所应得到的房产,这是她的合法权利。但她却以“小妹迟早要嫁人”、“家产传男不传女”为由,坚持自己独家享有五间房屋的产权。她的这种要求显然是超越了合法权利的范围。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要限制在嫠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内,而不能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否则,会侵害他人的权利,自己所追求的权利也会落空的。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第121页第4自然段至122页第1自然段。在阅读中请思考一个问题:公民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不是随心所欲的,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在同学们的议论的基础上,教师进行归纳。)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会损害他人的或国家的利益,甚至会违犯法律。教材中所列举的四个材料中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随心所欲的。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所以,要采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由权利。这是我们要讲的第三点。(出示板书)
再次,要采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由权利(板书)
最后,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板书)
这里我给同学举一事例。在某中学的校门口,经常有一些不法分子拦截该校的低年级学生。目的是向他们要钱,有的学生见到了他们就跑;有的学生因为惧怕他们,只好从衣袋里面拿出钱来给他们;有的同学因为挨劫,使找自己的哥哥和自己的朋友,找他们进行报复;也有的同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事情告诉了学校的领导。
这个材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青少年学生在家庭、学校社会生活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自己应该怎么办?
我想请同学们议论议论这个问题。(在学生议论的基础上,教师归纳。)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和自由的现象经常发生。自己的合法树立遭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的正确办法,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其中包括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到司法部门控告,必要时向法院起诉,讨回公道,捍卫权益。(教师归纳)
总之,我们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不得滥用权利和自由,而应依照法律正确先例自己的权利和各项自由。
课堂小结:(教师小结或学生自己小结。)
本节课我们学习了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即: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公民权利的真实性。在知道了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后,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的。第一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时候,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权利;第二,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第三,要采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由权利;第四,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掌握了这部分知识后,我们青少年要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做一个自觉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享受公民权利的好公民。
巩固新课
我们引用一个刚才用过的案例。(展示投影片) 华中某县农民薛某正在田用从亲戚家借来的牛犁田,被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带走,后来薛某的这个亲戚也被收容并接受审讯。原来,当天有人报案,称自己家的耕牛失窃,并认定薛某所用的牛是自家的。县公安局在进一步审查中发现,其亲戚“盗牛”的证据不足,数日后放了薛某及其亲戚。薛某和这个亲戚新认为,抓借人不能一放了之。四天后,他俩到县城法院起诉,诉称县公安局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利,使他们在精神、物质上均蒙受到损失,要求恢复其名誉,赔偿其损失。在县法院审理过程中,县公安局主动纠错,向两位农民赔款2500元,公安局长亲自到他们家道歉。此后,两个农民撤销了诉讼。 请同学们分析一下,这个案使说明了什么?
第二课时
复习提问:(我们在讲新知识之前先思考几个问题)
1)一个国家的公民,享爱哪些权利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我请同学们再思考一个问题。
2)在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平等的、广泛的和真实的,问题在于它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它体现了什么? 这个问题有点深,我请同学们讨论一下。(在学生议论的基础上,教师归纳。) 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平等性、广泛性和真实性,这些显著的特点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有制)和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我国公民享有权利的平等性、广泛性和真实性,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公民在充分享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要必须自学履行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这个总是则是我们这一节课要讲的问题。(引出课题 ) 二、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板书) 我们既然知道了一个国家的公民,究竟享受哪些权利不是人们主观决定的,而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这可以使我们认识到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不同,这个国家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也就不同。 请同学们谈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学生和老师共同分析) 在这里我们可以认识到:在人剥削人的社会里,剥削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从而享有各种特权,他们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分离的,而是一致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指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就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所谓无权利的义务, 指公民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需要,要实现权利的保障,不允许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象存在。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这是本节课首先要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