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手续
- 名称:设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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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06-26 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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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手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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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组织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商会、协会、学会、 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应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同意后, 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社会团体的 名义开展活动。
1.允许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范围和种类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是指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包括国际承包 工程和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以及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内组织的社会团体。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包括以下各类:
(1)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研究的学术性组织;
(2)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国内外企业和经营者联系建立的联谊性组织;
(3)以协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经济贸易发展为宗旨的各类商会、协会组织;
(4)具有对外经济贸易行业或专业特点的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2.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原则
(1)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 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 人的自由和权利;
(2)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利于促进 国内外企业和有关组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的正常秩序;
(3)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贸易社会团体,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必 须反映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法人、公民的共同意志;
(4)在对外经济贸易部业务管理的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3.设立对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程序
(1)发起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在发起成立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 报告,在有该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内的足够成员响应后,拟定有关成立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 部审查。
(2)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同意后,向发起人签发同意成立的书面文件。由发起人向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申请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时应提交的材料。
(1)发起单位的意见和发起负责人签署的有关该社会团体筹建情况的报告;
(2)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3)办理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
(4)发起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5)拟参加的成员及其书面签署的意见。 ,大小:6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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