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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货代(案例)考试试题

08-08 11:02:29浏览次数:565栏目:商务英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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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十二

    某纺织厂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购买棉布,其金额为5万美元(±5%),数量为10万米(±5%)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因此,该厂第一批出口数量为98000米,汇票金额为49000美元;随即又打算在装运7000米,价值35000美元,请问第二批的出口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原意?实际上该批货后被拒收,为什么?

    案例三十三

    某公司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一张信用证,上附特殊条件:“你的所有费用由收益人负担。”议付后,银行方面声称信用证的修改费用和电报费用均要由收益人负担。该公司在议付中被扣了几百美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应负担修改费和电报费?

    案例三十四

    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某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卖给韩国商人。港商开来信用证是FOB上海,先要求直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社么这么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十五

    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9月1 日乙公司发盘,对该货物报价每件10美元,限9月30日复到有效。对此,甲公司作出还盘,提出价格每件8美元,并要求乙公司9月20日前答复。至9月20日乙公司一直未予回复。由于该货物价格看涨,甲公司9月20日去点,表示接受对方9月1日的发盘。此接受是否有效?乙公司的发盘有效期未过,对乙公司是否还后约束力?

    案例三十六

    我某商务公司与某外商磋商进口一台四色胶印机,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事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提出“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要求,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电传我方,并要求我方予以确认。但由于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种机器市场价格趋降,因此未即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电催我方迅速开证,我方拒绝开证。问:我方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十七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或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 该批货物共有10个货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有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 收获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

    (3)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千克。

    根据上诉情况,进口方应分别向谁索赔?

    案例三十八

    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皮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及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

    (1) 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 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 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三十九

    1996年7月,广西某出口公司从广西一家水泥厂购得5500吨水泥,卖给缅甸的一家公司,价格条件为CIF仰光,由卖方将货物运至仰光。签约后,出口公司委托自己的货运代理与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按时到达装货港,但信用证未按时开到出口公司,致使卖方不能按时装船,船舶在港滞留40多天。出口公司支付滞期费和运费合计243000美元。不久,信用证开到,出口公司审证无误,在三天内便装船完毕。但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公司和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按照租船合同规定,装船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租船人将运费电汇到船公司的帐户,同时在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字样。装船完毕后,出口方的货代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请船公司签发“运费预付”的提单,遭到拒付。船公司要求租船方 付清运费后才同意签发这种提单。因此,货运代理公司与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这一争议?为什么?

    案例四十

    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办理在宁波港出运货物事宜,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做了明确规定。而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英尺集装箱(真丝夹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的权限,擅自传真给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招商给予担保提货。”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招商能否以正本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加盖了集运公司章。宁波外代公司接积云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招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提单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饿后果由我公司负责。”5月24日,浙江国贸公司将发票为G4N104H全套单据(包括3/3正本提单)委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招商根据宁波外代公司的指令,让客户凭公司担保及提单传真件将货物提走。由于客户未赎单,中行浙江分行将用于办理结汇手续的全套单证退还浙江国贸公司,造成浙江国贸公司货款损失60300美元,利息损失10万余元人民币。

    浙江国贸公司为追回货款,在多次向客户追讨无果情况下,委托国际追帐公司向客户追帐,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国贸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请对此案进行分析。

    案例四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货物,CIF条件成交,港商又将该货转售日商。伙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时间紧迫,仍将原货转船日本。气候,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日本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案例四十二

    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一份不可撤消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忽然接到开证行的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四十三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大麻子(hempseeds),总值985000美元。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为:“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卖方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买方应于首次提示是承兑,承兑时即可获得运输单据,到期立即付款。),卖方装运完毕,备齐各种单据于3月15日向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办理D/A30天到期的托收手续。托收行选择DK银行(进口地银行)作为代收行,并寄单委托其收款。4月25日买方来电称,经与船方联系,货已到港多日,但我地银行至今未收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4月28日卖方去电告知,我方3月15日即委托我地托收行——C银行办妥D/A30天的托收手续,并于3月16日寄出单据。4月30日买方来电称,经过查询,我方往来行W银行,根本没有收到该笔托收单据。卖方接电后,立刻与我地托收行联系,这时托收行也接到国外代收行DK银行来电,称我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地址不详,无法办理,请速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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