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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货代(案例)考试试题

08-08 11:02:29浏览次数:565栏目:商务英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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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

    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二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

    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

    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

    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

    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三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回答: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

    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四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

    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回答: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五?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 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

    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

    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

    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六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回答: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七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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