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起点学习辅导网范文频道文秘写作规章制度2017年中国刑事法治状况

2017年中国刑事法治状况

01-01 19:29:01浏览次数:970栏目:规章制度
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暂无联系方式 2017年中国刑事法治状况,
   
    五、赔钱减刑:争议中前行
   
    20xx年11月1日,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针对这一情况,负责审判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院根据双方真实意思[本文由网站www.qidian55.com收集整理]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此后,据负责审判该案的东莞市法院介绍,像被告人王×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25]另据悉,此类处理方式在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上述事实一经报道,立刻引起了一片反对之声。有的观点认为,虽然法院是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但是从法律上讲,一个人犯了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当然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法律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在当下,却是被告人被判刑之后,判决书判定的赔偿,被害人往往一分钱都拿不到,判决书成为了一纸空文;反而往往是被害人事先与被告人协商好了,被告人能得到减刑,被害人能拿到赔偿。出现这种问题当然与一些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有关,但跟被告人故意转移或者隐瞒财产,以赔偿来要挟被害人要求减刑也有关系,如果同意减刑就赔偿,否则就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所以,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过度提倡“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可能成为被告人收买司法人员或被害人的工具,妨碍司法公正。[26]还有的观点直接指出,实行“赔偿减刑”有损法律正义,此先例一开,可能使“拿钱赎刑”乘虚而入,得不偿失,而且 “赔钱减刑”缺少法律依据。[27]即使是对这一做法持宽容态度者,也对如何保证实践的公正性表示担忧。
   
    我们认为,首先,“赔钱减刑”这一思路是值得肯定和继续摸索的,因为它回应了国内外刑事政策的呼唤,是推动和谐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基于对现代刑事追究模式的反思,认识到片面强调公诉制度导致了对犯罪原始矛盾也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矛盾的遗忘,特别是对被害人的感受和利益照顾不周,因而出现了从“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向,旨在通过调解、道歉、真诚悔过、积极赔偿等方式,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与之相对应,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也在试行刑事和解以及本文中所讨论的积极赔偿受害人等制度。这些做法是以人为本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有利于助推和谐司法。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xx年年初强调指出:“要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重要作用,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弥补犯罪损失、真诚悔罪的心态,如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赔钱减刑”也并非难以在现实法律中找到依据。赔钱获减刑的前提是真心悔罪,而真心悔罪意味着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低。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条规定隐含着将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依据的意蕴。与该条规定相比而言,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适用的规定就更为直接,根据该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明确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列为是否考虑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也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n

www.qidian55.com bsp;   再次,虽然“赔钱减刑”有一定的现实法律依据,但应当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赔了就减轻甚至免除刑罚,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只要赔偿了就一定能减轻甚至免除刑罚。那种认为“赔了就不再罚(刑罚),罚了就不再赔”的观点是错误的。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被告人本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他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应给予被害人家属以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抢救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当然,该案是其家属协助赔偿的,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其家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是如果积极赔偿能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和法院乃至检察院的认可,而被告人本人又没有赔偿能力时,作为家人甚至友人,从亲情友情出发,自愿地给予协助,这应当予以许可,同时也不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因为“罪责自负”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罪及他人”,这种自愿地协助被告人赔偿与那种非自愿地被无辜株连是有本质区别的。
   
    最后,如何保障“赔钱减刑”的公正性,保证在实现功利目的的同时不损害法律正义,确实是我们应该予以关注的。因此,应该建立配套机制来规范“赔钱减刑”的适用。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限定案件的范围,比如可以将一些重大的恶性案件、有组织犯罪的案件排除在可以适用的范围之外;第二,法官应该征求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意见,如果后者表示同意,才可以安排犯罪人与被害人或其亲属见面,真诚悔罪,求得后者的谅解;第三,保证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愿同意接受赔偿;第四,犯罪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因为,“赔钱减刑”的目的不但在于补偿被害方的损失,而且在于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只有面对面进行对话,确保被害方的自愿性,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六、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续工作亟需跟上
   
    20xx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该法原第13条修改为第12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至此,关于收回死刑复核权的争论告一段落。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
    
    但是,收回死刑复核权不是完结,而是更艰难、更漫长的征途的开始。因为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在于贯彻我国秉持的“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落实宪法关于“保护人权”的规定,因此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如何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把好复核关,是必须要解决[本文由网站www.qidian55.com收集整理]而且是必须要解决[本文由网站www.qidian55.com收集整理]好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联合或者独立公布了若干司法解释,以明确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实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终目的,如最高两院联合于20xx年9月公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2月公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保证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收到“限制死刑适用”实效最迫切的工作是要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杜绝实践中的一些不正常的做法。
   
    例如在20xx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xx年7月1日,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在《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中,规定20xx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应该说,从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根本目的出发,应该理解成:凡是在20xx年7月1日之前二审尚未开庭的死刑案件,之后都应该开庭审理;凡是在20xx年1月1日之间尚未执行死刑的犯罪人,其死刑判决都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利用规定中的漏洞,通过将“20xx年7月1日理解成案卷移送时间”,或者将裁判作出的时间前移到20xx年12月31日之前,以避免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复核。请看下面的案例:
   
    20xx年,某律师担任了一起死刑二审案件的辩护人,直到年底,也没有通知开庭,于是该律师对案件的信心大增。因为众所周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20xx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要开庭审理;而自20xx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都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让该律师意外的是,在

上一页  [1] [2] [3] [4] [5] [6] 

,2017年中国刑事法治状况
给资讯打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