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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样本)

01-01 19:29:01浏览次数:376栏目: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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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云南省旅游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

    二、旅游者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二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上述证照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旅行社在本省安排购物,旅行社在本省安排购物,应选择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旅游团队购物接待单位。

    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旅游质量下降、服务不达标,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请根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认真比对签约内容及价格,选择质价相符的线路产品。

    四、本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作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内容安排、特殊性内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的具体约定。

五、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的同时,还必须制作《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旅行社公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合同及《计划书》必须载明以下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2次);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月盼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X星级”、‘‘远眺”、“车览”、“途游”、“仅供参考”、“以X X为准”、“与X X同级”等[公文。大全收集整理 ]不确定性用语。

    六、旅行社不得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七、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 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或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

    八、旅游投诉电话

    1、                       &nb

www.qidian55.com sp;            旅行社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以上由组团旅行社填写)[公文。大全,收集整理 ]

    2、各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昆明市质监所:0871-3164961  96927                         昭通市质监所:0870-2123079  96927

         大理州质监所:0872-2316779 96927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0691-2122323  96927

    丽江市质监所:0888-5123432 96927                         红河州质监所:0873-3727548  96927

    德宏州质监所:0692-2137927 96927                         思茅市质监所:0879-2134847 96927

    迪庆州质监所:0887-8231460 96927                         楚雄州质监所:0878-3129104  96927

    曲靖市质监所:0874-3123022  96927                        文山州质监所:0876-2151632 96927

    玉溪市质监所:0877-2067403  96927                        保山市质监所:0875-2122583  96927

        怒江州质监所:0886-3624247  96927                        临沧地区质监所:0883-2128388  96927

    3、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督电话:0871-4608315

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

www.qidian55.com 合同和《计划书》中载明规定的有关内容,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计划书》安排旅行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三)有权拒绝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审合的《导游证》。

(五)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六)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旅游者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旅游费用。   

    (六)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七)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八)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九)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的权利。

    (二)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四)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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