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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 名称: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 类型:财务管理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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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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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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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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